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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克穎引渡案 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 英法官挺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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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時電子報   作者: 江靜玲╱愛丁堡8日電 | 中時電子報 – 2014年1月9日 上午5:30.

中國時報【江靜玲╱愛丁堡8日電】
 
英國蘇格蘭地方法院,今天針對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舉行引渡庭,辯檢雙方針鋒相對。蘇格蘭檢方對引渡林克穎案表達了信心。
 
今天辯論的主題是台灣到底是不是一個領地、與英國簽署的備忘錄是否有效,法官馬西伯(Kenneth Maciber)表示,他不想把此案政治化,只想簡單處理這個案子,這是個法律問題。「這必定是個很重要的承認,否則英國為什麼會和台灣簽署備忘錄?而這是英國第二次簽署類似協議。」法官進一步指出:「在我看來,例如蘇格蘭,只要有司法管轄權就合乎領土定義,像華府不會承認蘇格蘭是個國家,但華府也不會否認,任何人如果須引渡回蘇格蘭的話,就會讓他引渡回去。」法官最後裁定英國時間明天早上十點就「台灣是否為領地」做出裁決。
 
這是林克穎於去年10月遭英國警方拘捕羈押後,蘇格蘭法院首次舉行引渡庭。林克穎出庭時身著淺藍襯衫、深藍西裝,未打領帶,雖然神色輕鬆仍難掩一絲緊張;庭訊中,他一度回頭以嘴型詢問親友「一切好嗎?」
 
林克穎的辯護律師再三挑戰台英無正式外交關係,指稱去年中華民國法務部與英國內政部簽署的「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」無效。我駐英代表處官員已就我國的國際地位,以及台灣和英國的關係,與蘇格蘭檢方在開庭前進行有效且充分的溝通。蘇格蘭檢方對台灣的外交情況和地位已十分了解,並握有一手資訊。
 
基本上,蘇格蘭檢方對「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」的法律基礎和效用,深具信心。根據英國2003年引渡法第194條,只要是「領地」(Territory),無論與英國有無外交關係或是否為英國承認之主權國家,均適用於該條款。
 
再者,台灣和世界各國間簽署超過上千條條約,具有完整「國際法人」地位,在此前提下,善盡國際法人義務,但同時擁有國際法人權利。林克穎在台犯案並遭判刑,我有權利要求引渡林克穎返台服刑
 
我駐英代表沈呂巡親自到法庭聽訊,他也向本報記者表示,林克穎案我們在正確的軌道上,但攻防上會拖一陣子。

酒駕撞死人 英商林克穎在英被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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